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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9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8年12月29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9条,国务院第53号令1990年4月6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00年7月8日发布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令2006年2月21日发布 二、申请条件: 1.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验室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3.实验室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实验室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5.实验室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三、申请材料: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2.资质认定简易扩项/应急扩项申请表 3.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审批表 4.实验室人员(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变更备案表 5.食品类关健岗位人员登记表 6.组织机构框图 7.资质认定名称/地址变更备案/更换证书申请表 8.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 9.典型检测报告 10.质量手册 11.程序文件 12.独立法人实验室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13.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经法人授权文件 14.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1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 16.管理体系 17.从事特殊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