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13609522916
|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7条、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第9条、第10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008年1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JJF1033-2008) 二、申请条件: 1、部门、企业、事业单位; 2、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3、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4、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计量标准器具测量重复性技术分析报告 5、计量标准器具稳定性技术分析报告 6、开展计量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或校准报告 7、计量检定人员持证资质证明(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