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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醋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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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KR

厦门开润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标

Q/XMKR 0004S—2020




调味醋


2020-05-18发布

2020-06-18实施

厦门开润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


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参照GB 2762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

本标准由厦门开润工贸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厦门开润工贸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凌宇。



调味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醋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醋、食糖为主要原料,经溶解、过滤、调配、搅拌、包装而成的调味醋。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醋:应符合GB 2719的规定。

3.1.2   食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该品种特有的色泽

取2mL试样置于25mL具塞比色管中,加水至刻度,振摇,观察色泽。取30mL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观察状态。用玻璃棒搅拌烧杯中试样,品尝滋味,闻其气味

气味和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尝味不涩,无异味

杂质

不混浊,可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酸/ (以乙酸计)/(g/100mL)       ≥

2.5

GB/T 5009.41

铅(以Pb计)/(mg/kg)          <

1.0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 5009.11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用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

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3.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

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8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同一配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4.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最小包装产品(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kg)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4.3 出厂检验

4.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4.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c) 产品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4.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4.5.3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5.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GB 2719的规定。

5.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或其他包装箱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5.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5.4 贮存

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

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明示的保质期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章分类: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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