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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优资妍实业有限公司草木魔法抑菌洗手液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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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KYZ

安康优资妍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

Q/AKYZ 002—2020




草木魔法抑菌洗手液





2020 11- 03发布

2020 - 11- 05实施

安康优资妍实业有限公司发布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依据GB/T 1.1的规定。

本标准由安康优资妍实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安康优资妍实业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小勇




草木魔法抑菌洗手液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草木魔法抑菌洗手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纯化水、表面活性剂、络合剂、银离子抗菌剂、稳定剂和助剂等为原料生产的草木魔法抑菌洗手液。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3173 表面活性剂 洗涤剂试验方法

GB/T 26396 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2738 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化妆品卫生规范》

要求

4.原料要求

4.2.表面活性剂和助剂等为原料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

4.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感官指标

4.3.外观: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均匀液体。

4.3.气味:不得有其他异味,加香产品应符合规定香型。

4.稳定性

4.4.耐低温

将产品放入(-5±2)℃ 下保持 24 h,恢复至室温后与实验前无明显变化。

4.4.耐高温

将产品放入(40±2)℃ 的保温箱中放置 24 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变化。

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总活性物含量/(%)                              ≥

5

Ph(25℃,10%水溶液)

4.0~10.5

卫生指标

4.   卫生指标应符合合表 2 的规定。

表2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重金属指标

汞/(mg/kg)                        ≤     

1

铅/(mg/kg)                       ≤

10

砷/(mg/kg)                        ≤

2

镉/(mg/kg)                        ≤

5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

霉菌及酵母,CFU/g                 ≤

100

耐热大肠菌群,/g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g

不得检出

3.6 抑菌效果

抑菌效果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抑菌效果

抑菌对象

作用浓度/%

作用时间/min

抑菌率/%,   ≥

大肠杆菌

100

1

60

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

3

60

3.7安全性

应符合GB/T 26396-2011中B类产品的规定。

3.9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

试验方法

5.外观

量取不少于200ml的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5.气味

取适量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5.稳定性

于-3℃~-10℃的冰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结晶,无沉淀;(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立即观察不分层,不混浊,且不改变气味。

5.总活性物含量

GB/T 13173的规定进行。

5.1pH、卫生指标

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 第268号令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验。

5.1 抑菌效果

  按照QB/T 2738额规定检测。

5.1安全性

按GB/T 26396-2011的规定进行。

5.1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组批与抽样

组批:以同一配料生产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抽样:从每批产品随机抽样 3 瓶(桶)或袋进行检验。

6.1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17.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总活性物含量、pH、净含量。

6.1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产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比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1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标准号、产品使用说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外包装箱上的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2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瓶(捅)、袋包装,包装要清洁,干净,不得渗漏。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要牢固,字体要清晰。

7.2运输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运输时要严防雨淋,日晒,不得露天堆放。

7.2贮存

常温下贮存于干燥通风的仓库,严禁重压,并注意防晒,防雨,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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