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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粘米)粉企业标准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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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GB 2763 、GB 2761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 本标准由汕尾市昊桔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汕尾市昊桔星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小玲。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糯米(粘米)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米粉或糯米粉为原料,经分装而制成的粘米粉或糯米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505 粮油检验 灰分测定法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 按原料分为粘米粉和糯米粉。 3.1 粘米粉原料: 以大米(糯米除外)为原料经碾、磨粉、包装而制成的粘米粉。 3.2 糯米粉原料:以糯米为原料经碾、磨粉、包装而制成的糯米粉。 要求 5.原辅料要求 粘米粉、糯米粉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企业标准和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 5.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感官要求
5.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理化指标
5.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 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试验方法 6.感官要求 在正常条件下,观察其组织形态、杂质;并按GB/T 5492的规定进行色泽、气味和口味检验。 6.理化指标 粗细度 按GB/T 5507规定的方法检验。 含砂量 按GB/T 5508规定的方法检验。 磁性金属物 按GB/T 5509规定的方法检验。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 灰分 按GB/T 5505-2008第3章规定的方法检验。 脂肪酸值 按GB/T 5510规定的方法检验。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 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铬 按GB 5009.123的规定检测。 苯并[a]芘 按GB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 6.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检验规则 7.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原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包作为样品,其中2包作为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检测,其余10包用作净含量检测,试样重量不得少于2kg。 7.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灰分、粗细度、净含量。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b c d e 7.1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有一项(含一项)以上不符合,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 8.1标志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的规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1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包装必须牢固、严密。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1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8.1贮存 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 8.1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本标准来自网友分享,只作为食品技术同行的交流学习之用,请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勿作他用。工作使用请购买正式出版标准。http://www.fsbqg.com/h-nd-2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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