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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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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粉预拌粉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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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JX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


Q/SHJX 0002S—2020




肠粉预拌粉






2020-08-25发布

2020-11-06实施

汕尾市昊桔星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的规定。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15、GB 2762、GB 2763 、GB 2761、GB 29921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

本标准由汕尾市昊桔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汕尾市昊桔星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小玲。

肠粉预拌粉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肠粉预拌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米粉、食用淀粉为原料,经配料、混合、烘干或不烘干、包装加工制成的肠粉预拌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要求

4.原辅料要求

4.2.粘米粉: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企业标准和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

4.2.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要求。

4.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色泽基本一致,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形态

呈均匀粉末状,允许少量颗粒或结块状

气味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

20.0

铅(以Pb计)/(mg/kg)                        ≤

0.18

镉(以Cd计)/(mg/kg)                             ≤

0.1

总汞(以Hg计)/(mg/kg)                           ≤

0.02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铬(以Cr计)/(mg/kg)                             ≤

1.0

苯并[a]芘/(µg/kg)                            ≤

5.0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5.0

4.农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

4.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4.7.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

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试验方法

5.感官要求

在正常条件下,将样品置于清洁卫生的无色透明容器或白瓷盘中,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鼻嗅其气味。

5.理化指标

5.10.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检测。

5.10.

按GB 5009.12的规定检测。

5.10.

按GB 5009.15的规定检测。

5.10.总汞

按GB 5009.17的规定检测。

5.10.总砷

按GB 5009.11的规定检测。

5.10.

按GB 5009.123的规定检测。

5.10.1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的规定检测。

5.1净含量

JJF 1070的规定测定。

检验规则

6.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6.12.1组批规则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6.12.1抽样方法

抽取在保质期内的同一生产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50个独立包装(总重量不低于50kg),抽取样品重量不低于5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6.1检验分类

6.1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

6.13.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c)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6.1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若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标识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的规定。添加菊粉的产品标签、标识上应标明不适宜人群(本产品婴幼儿不得食用)。

运输包装外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1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袋,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不破损。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1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洁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挤压、抛物,防止日晒雨淋。

7.1贮存

产品应在阴凉干燥处贮存,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7.1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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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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