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玄米茶企业标准 二维码
25
Q/FAXN 福建安溪西坪南尧茶叶加工厂企业标准 Q/FAXN 0001S-2021
玄米茶
2021-01-06发布 2021-02-05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对2018年备案的企业标准Q/FAXN 0001S-2018《袋泡玄米茶》的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标准名称、范围; ——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订了理化指标。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卫生安全指标是根据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 本标准代替Q/FAXN 0001S-2018《袋泡玄米茶》 本标准由福建安溪西坪南尧茶叶加工厂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安溪西坪南尧茶叶加工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清通。 玄米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玄米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玄米(即糙米炒熟后)与绿茶混合后经粉碎、包装而成的可直接冲泡的玄米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4456.1 绿茶 笫1部分:基本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810 糙米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要求 4.原辅料要求 4.2.玄米(即糙米):应符合GB/T 18810的规定。 4.2.绿茶:应符合GB/T 14456.1的规定。 4.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感官要求
4.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理化指标
4.农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食品添加剂 4.7.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7.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试验方法 5.感官要求 逐袋拆开50袋于审茶盘中,用肉眼观察形态、色泽。称试样3~5g(或袋泡茶一袋)置于审评杯中,注满沸水,加盖浸泡(袋泡茶在浸泡过程中,应将滤袋提放2~3次,以增进溶解度),5min后,将审评杯茶汤沥入审评碗中,依次审评其香气、滋味。 5.理化指标 5.10.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10.总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10.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10.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10.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10.1黄曲霉毒素B1 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1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1检验分类 6.1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由本企业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 6.12.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产品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c)产品质量出现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 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1抽样 产品按5%箱随机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500g,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 6.1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得复检。 7.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 7.1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内包装滤袋材料及辅助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封口应完整、平直,无破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纸箱包装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包装应牢固。 7.1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卫生;产品运输时应具备防雨、防潮、防晒的设备;装卸时轻放轻卸,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1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无异味、无污染的仓库中;不得与潮湿、有异味、有毒、有害、易腐蚀物品混贮,不得受阳光直射。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按标签标注的保质期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此篇为我的网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fsbqg.com/h-nd-2076.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