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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红茶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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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SMX

广东省企业标准企业标

Q/YSMX 0001S—2020




调味红茶





2020- 07-10发布

2020- 10- 28实施

英德市上茗轩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GB 2762、GB 2763,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

本标准由英德市上茗轩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英德市上茗轩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雄辉。




调味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红茶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红茶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桂花茉莉花、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代代花、荔枝干、蜜桃干或食用香精的一种或多种,经混合、窨制、干燥、包装制成的可直接冲泡饮用的调味红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738.1   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

GB/T 13738.2   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产品分类

按原料的不同分为:桂花红茶、茉莉红茶、玫瑰红茶、代代花红茶、荔枝红茶、蜜桃红茶。

要求

5.原辅料要求

:应符合GB/T 13738.1GB/T 13738.2规定。

荔枝干、蜜桃干、桂花、茉莉花、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代代花:应无污染、无霉变,且应符合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要求。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5.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外观

汤色

冲泡后呈该品种产品应有汤色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香味显著、无其它异味

5.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

8.5

总灰分/(%)                              ≤

7.5

铅(以Pb计)/(mg/kg)                           ≤

4.5

其他重金属限量一个符合GB 2762的规定。

5.农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GB 2763.1的规定。

5.真菌霉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5.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

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试验方法

6.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外观形状及色泽、嗅闻气味,取适量样品置于杯中,注入适量沸水冲泡 2~5 min,评定汤色,品尝滋味

6.1理化指标

6.11.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11.总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11.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1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

检验规则

7.1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7.1抽样

产品按5%箱随机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500g,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

7.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和净含量。

每批产品应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c)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7.1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标志、标签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的规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1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 GH/T 1070 的要求

8.1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8.2贮存

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

8.2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按标签标注的保质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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