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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子生物基提取羟基酪醇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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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YYY 002—2025 竹子生物基提取羟基酪醇
2025 - 02 - 26发布 2025 - 02 - 28实施 浙江华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浙江华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浙江华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华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伍风业、谢飞武、伍凯楠、匡建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次为首次发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子生物基提取羟基酪醇的质量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竹材为主要原料,经前处理、热解等方法提取、分离出羟基酪醇液体,再经膜处理、喷雾干燥、浸提、分子蒸馏等工序制成的竹子生物基提取羟基酪醇,主要用作医药产品、食品的抗氧化剂。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0号令(2023)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健委《关于阿拉伯木聚糖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4年 第3号) 质量规格 分子式 C8H10O3 结构式
相对分子质量 154.165 g/mol(按2022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要求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感官要求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理化指标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总局第70号令(2023)的规定,并按JJF 1070检验。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检验规则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原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方法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最小包装产品,抽样样品数量为8个包装产品(样品不少于2kg),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时;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 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判为不合格品。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微生物指标除外),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有一项(含一项)以上不符合,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 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无破损、不泄漏。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贮存 产品应常温或冷藏保存,不得与有害、有腐蚀、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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