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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来源:福建省卫生厅作者:QQ:497027824浏览数:1360次
办理指南: 1、企业提供食品配料清单、工艺流程; 2、专家编写企业标准、企业确认; 3、五位食品标准专家审查标准; 4、企业标准备案材料送卫生部门审查、批准。
专家咨询电话:0591-88503301、18050165865;QQ:26211192 《福建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规定》 一、申请主体及备案范围: 1、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为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登记表》中的“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由企业主要发起人代章或者签名。 2、申请备案的标准必须是食品产品的企业标准。 二、申请材料要求: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六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标准由主管领导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企业标准审查单(含专家组审查结论、专家资质证明等内容); (七)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 (八)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材料; 2、申请材料必须采用A4规格的复印纸打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材料须真实、合法,复印件应清晰可辩,材料中同一内容的表达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4、备案登记表中“主要负责人签字”应由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不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表格需按表内栏目及填写说明要求逐项填写,不得漏项,如无该项内容可用"无"或者“/”表示。 6、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中专家审查结论必须体现“企业标准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审查情况记录及审查结论均须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原件)。对专家组提出需要修改的,要有修改情况说明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原件)。 7、企业提交的实施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材料仅需要提供相关内容进行简单说明,并列出生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商)即可。委托加工、委托检验的可以在材料中进行说明,委托加工的应提供受托方的公司名称、地址及其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材料。 三、企业标准文本的要求: 企标文本内容项目(结构)要完整,缺少相应项目应有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可或者在编制说明中说明理由; 标准编号格式为:Q/(四位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企业标准文本格式应当符合GB/T1.1规定或者符合以下要求: (1)封面:(见附件一)。 (2)字体要求:前言、正文的标题(如“前言”、“标准名称”)应为三号黑体,正文中章、条的编号和标题、图的编号、图题、表的编号、表题、右上侧标准编号均为五号黑体,内容为五号宋体或者按GB/T1.1规定要求; (3)除封面外,每页分别在书眉右上侧和右下角标注标准编号和页码,前言的页码标注罗马数字; (4)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应按规定用表格体现。 四、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资质要求: 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从事食品、检验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审标专家组的专家主要以食品相关专业为主,原则上食品相关专业的专家人数不低于专家组总数的3/5。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组建我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待该专家库建立后,各有关单位应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正式成立后,将在福建卫生信息网对外公布。) (1)食品相关专业主要是指营养与食品卫生专业、食品化工专业、分析化学(仪器分析)专业、微生物学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食品分析、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食品科学专业、农产品(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专业、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专业、食品工程专业、动物性食品营养与工程专业、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食品营养与安全专业、食品工艺、食品检验(理化、微生物)等专业; (2)专家组成员中本企业或相关企业的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 五、验证报告的要求: 1、验证报告必须是由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中检测项目应包含标准中所列的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添加剂等主要安全性指标,并提供一份检验报告为原件。 六、受理咨询 电话:0591-88503301、1805016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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