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世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Q/FJLD 003—2020    迅速降温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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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LD

福建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

Q/FJLD 003—2020




迅速降温剂





2020 - 06 - 26发布

20120- 06 - 28实施

福建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本公司开发的迅速降温剂产品,经查索,尚无相应的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可遵照执行。为规范我公司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标准。

本标准由福建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日汀。



迅速降温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迅速降温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降温因子、离子水、薄荷为主要原料,经科学配方和加工工艺制成的迅速降温剂。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171   软包装件密封性能试验方法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年版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年版四部)

要求

4.原料要求

4.2.降温因子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规定。

4.2.离子水、薄荷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年版四部)的规定。

4.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外观

均一液体

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包装密封性

密封良好,无渗漏现象

pH

4.0~8.0

稳定性

耐热

(40±1) ℃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性状差异

耐寒

(5±1) ℃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性状差异

4.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卫生指标

项目

要求

细菌菌落总数/(CFU/mL)                           ≤

200

真菌菌落总数/(CFU/mL)                           ≤

100

致病性化脓菌/(/mL)

(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大肠菌群/(/mL)

不得检出

4.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

试验方法

5.感官要求

取3个销售包装产品,随机抽取5~10g(或ml)样品,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采用目测、鼻嗅等方法进行检验。

5.理化指标

5.8.包装密封性

按照GB/T 15171的规定进行测试。

5.8.pH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年版二部)附录Ⅵ H的pH值测定法进行。

5.8.稳定性

5.8.6.仪器

a恒温培养箱,精度±1℃;

b冰箱,精度±1℃。

c具塞比色管,50ml 。

5.8.6.耐热稳定性

将25ml试样倒入具塞比色管内,在(40±1)℃的条件下放置恒温培养箱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取出,目测观察。

5.8.6.耐热稳定性

将25ml试样倒入具塞比色管内,在(5±1)℃的条件下放置恒温培养箱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取出,目测观察。

5.卫生指标

微生物指标按照GB 15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5.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相同的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产品组成批。

6.1取样方法

样本应从批产品中的上、中、下、前、后、左、右等不同部位随机抽取足够用于各项检验和留样的单位产品。并贴好写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的标签。

6.1检验分类

6.13.出厂检验

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对感官要求、包装密封性、pH、稳定性、微生物指标、净含量、包装外观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入库或出厂销售。

6.1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在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料、工艺、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时;

b) 产品首次投产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场所改变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允许从原批次中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复验结果如再次出现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标志

产品内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

b)净含量;

c)产品标准编号;

d)生产厂名、厂址;

e)保质期、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

f)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产品外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名、厂址;

c)装箱数量、毛重;

d)出厂日期;

e)包装规格。

8.1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8.1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运输中应避免受潮、受压、曝晒、雨淋。

8.1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通风良好、干燥、阴凉的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贮存;不得与有异味、有毒、有害、有污染物品一起堆放。

8.1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未启封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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