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310112SYD 016—2021 双氧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双氧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用途的双氧水。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G/T 2764 工业过氧碳酸钠 GB/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1 饲料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13082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088 饲料中铬的测定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要求 4.外观 无色液体。 3.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卫生指标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质量 4. 4. 按GB/T 6684规定的方法检验。 4.3 铅 按GB/T 13080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总砷 按GB/T 13079规定的方法检验。 4.5 汞 按GB/T 13081规定的方法检验。 4.6 镉 按GB/T 13082规定的方法检验。 4.7 铬 按GB/T 13088规定的方法检验。 4.8 净含量 按照JJF 1070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 Ø检验规则 5. 同一工艺生产的产品,且数量不超过500桶/包为一批。 5. 按表3进行取样。 表3 取样量
5.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 5.1. 5.1. 5. 5.5.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5.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所有技术要求。 5. 5.1. 5.1. 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6.3 当供需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检验并判定。 6.1 标志 6.1.1 产品包装应有如下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 a)产品名称; b)净含量、过氧化氢含量; c)产品标准编号; d)生产厂名、厂址; e)保质期、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 f)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6.2 包装 包装使用涂塑料桶或塑料桶/袋,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包装应密封,印刷图案清晰完整。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装运时严禁抛掷,运输中应避免受潮、受压、曝晒、雨淋。 6.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通风良好、干燥、阴凉的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贮存;不得与有异味、有毒、有害、有污染物品一起堆放。 6.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未启封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标准备案、产品执行标准备案:标准化高工专业服务、效率高、费用低、国家备案全国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