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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0112SYD 008—2021 水产养殖用VC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用VC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维生素C、三磷脂、微量元素、添加食用葡糖糖经化工处理的粉剂产品,主要于海水、淡水等水产养殖水体水质环境、底质环境的改良。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标志 GB/T 1475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 GB/T 20880-2007 食用葡糖糖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感官、理化指标。 表1技术指标
3.2 净含量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 试验方法 4.1 本标准所用的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蒸馏水,实验中所用的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和制品。 4.2 外观 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判断外观 4.3 气味 取样品通过嗅觉进行鉴定。 4.4 VC含量 按GB/T 14754-2010 规定进行。 4.5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 按JJF1070总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定 5.1 组批 产品以一次性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数量不大于1t。 5.2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 5.3 取样 按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取样通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每批中随机抽取200ml为样品,平均分成两份,分别转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的玻璃瓶中,并盖紧密闭,贴上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及抽样者姓名,一瓶进行检验,另一瓶留存备查。 5.4 型式检验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 工艺、材料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半年进行一次;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桶中取样复验,复验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断产品不合格,复验结果如合格,则判定产品合格。 6 标志 包装 运输及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包装上应清晰的标志,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名、地址、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产品净重、使用说明。 产品外包装上的包装储运图示标示应符合GB/T 191-2008的有关规定。 6.2 包装 包装为500g密封塑料袋包装,采用其他形式的包装,但需符合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剧烈碰撞,严谨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密封,贮存于干燥,阴凉、避光、通风库房内。 7 有效期 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有效期为24个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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