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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0112SYD 011—2021 亚硝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亚硝净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用途的亚硝净。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368 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的测定电位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术语和定义 4.亚硝净 通过酶分解亚硝酸盐,不耗氧、不产生毒素,是一种绿色环保的新型产品。能快速彻底降解水体中亚硝酸盐等有毒物质,降低其对养殖动物的毒害,为水产养殖动物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要求 5.外观 灰白色粉状。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 取适量样品置于透明烧杯中,目测检验。 5. 分解酶是由葡萄糖残基组成的多糖,在酸性条件下加热使其水解成葡萄糖,然后在浓硫酸的作用下,使单糖脱水生成糠醛类化合物,利用苯酚或蒽酮试剂与糠醛化合物的显色反应,即可进行比色测定。 5.2.2 仪器与用具 电子天平;容量瓶:100ml×4,50ml×2;漏斗;小试管若干支;电炉;刻度吸管0.5ml×1,2.0ml×3,5ml×4;分光光度计;记号笔。 5.2.3 试剂 1)浓硫酸(比重1.84); 2)9.2mol/L HClO4; 3)2%蒽酮试剂:同蒽酮法(或9%苯酚,同方法一); 4)淀粉标准液:准确称取100mg纯淀粉,放入100ml容量瓶中,加60~70ml热蒸馏水,放入沸水浴中煮沸0.5h,冷却后加蒸馏水稀释至刻度,则每ml含淀粉1mg,吸取此液5.0ml,加蒸馏水稀释至50ml,即为每ml含淀粉100μg的标准液。。 5.2.4 方法 1)标准曲线制作 取小试管10支从0~10编号,按表2加入溶液和蒸馏水。 以下步骤按苯酚法或蒽酮法均可,见方法一或方法二,绘制相应的标准曲线。各试管加入标准液和蒸馏水量见表2。 表2 各试管加入标准液和蒸馏水量
2)样品提取 将提取可溶性糖以后的残渣,移入50ml容量瓶中,加20ml热蒸馏水,放入沸水浴中煮沸15min,再加入9.2mol/L高氯酸2ml提取15min,冷却后,混匀,用滤纸过滤,并用蒸馏水定容(或以2500r/min离心10min)。 3)测定 可采用苯酚法或蒽酮显色法测定。 按下式计算蛋白酶的含量。蛋白酶水解时,在单糖残基上加了1分子水,因而计算时所得的糖量乘以0.9才为扣除加入水量后的实际蛋白酶含量。 蛋白酶含量(%)=100×C×V/a×1000×W 式中 C-标准曲线查得的蛋白酶含量(μg); V-提取液总量(ml); a-显色时取液量(ml); W-样品重(g)。 注:蛋白酶水解完全度试验 样品测定中可同时作1份用于蛋白酶水解完全度检验的样品,在酸解过滤后,将其残渣加上2ml水,搅拌均匀,吸2滴于白瓷盘上,加2滴I2-KI溶液,显微镜下观察,若出现紫蓝色颗粒,证明水解不完全,其正式测试样品需再加高氯酸水解,直至不出现蓝紫色为止。 5.2.5 精密度 两次平行试验结果之差应不超过平均值的1.0%。 5. 配制10%的样品水溶液,按GB 6368进行测定。 5.4 净含量 按照JJF 1070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 Ø检验规则 6. 同一工艺生产的产品,且数量不超过500桶为一批。 6. 按表3进行取样。 表2 取样量
6.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 6.1. 6.1. 6.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所有技术要求。 6. 6.1. 6.1. 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3 当供需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检验并判定。 7.1 标志 7.1.1 产品包装应有如下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 a)产品名称; b)净含量; c)产品标准编号; d)生产厂名、厂址; e)保质期、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 f)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7.2 包装 包装使用涂塑料桶或塑料桶,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包装应密封,印刷图案清晰完整。 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装运时严禁抛掷,运输中应避免受潮、受压、曝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通风良好、干燥、阴凉的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贮存;不得与有异味、有毒、有害、有污染物品一起堆放。 7.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未启封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标准备案,产品执行标准备案,企标备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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