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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HH 001—2021    植物、鲜花保鲜剂

来源:福州世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者:13609522916 郑工 标准备案浏览数:204 



Q/QMHH

郑州绮梦花卉有限公司企业标

Q/QMHH 001—2021




植物、鲜花保鲜剂





2021- 02 - 26发布

2021 - 02- 28实施

郑州绮梦花卉有限公司发布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依据GB/T 1.1的规定。

本标准由郑州绮梦花卉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郑州绮梦花卉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佟月




植物、鲜花保鲜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鲜花保鲜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水、葡萄糖粉、消毒粉、柠檬酸、硫酸铝钾、三聚磷酸钠、磷酸二氢钾、山梨酸、食用香精等为原料,经科学配方和工艺制成的植物、鲜花保鲜剂。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6368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的测定 电位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

4.原料要求

4.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食葡萄糖粉、消毒粉、柠檬酸、硫酸铝钾、三聚磷酸钠、磷酸二氢钾、山梨酸、食用香精应符合相应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

4.感官指标

4.3.外观:均匀粉末。

4.3.气味:不得有其他异味,加香产品应符合规定香型。

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葡萄糖含量/%

8

Ph(1%水溶液)

3.0~7.0

铅(以Pb)/(mg/kg)                            ≤

5

砷(以AS)/(mg/kg)                            ≤

2.0

稳定性

耐热稳定性测试条件下,不分层,不混浊,且不改变气味

耐寒稳定性测试条件下,无结晶,无沉淀

4.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

试验方法

5.感观

量取不少于50ml的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嗅觉进行鉴。

5.葡萄糖含量

按GB 5009.8的规定检验。

5.

按GB/T 7475的规定检验。

5.总砷

按GB/T 7485的规定检验。

5.稳定性

于-3℃~-10℃的冰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结晶,无沉淀;(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小时,取出立即观察不分层,不混浊,且不改变气味。

5.1pH

配制成1%水溶液,按GB/T 6368的规定进行。

5.1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组批与抽样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相同配方生产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抽样:从每批产品随机抽样 3 桶(袋)进行检验。

6.1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15.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偏差。

6.1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产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比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1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包装瓶上应有下列标志: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标准号、产品使用说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包装纸箱上应有下列标志:产品名称、内装瓶数与净含量、生产厂名、厂址、装箱日期、批号、轻装轻放、瓶口朝上等标志。

7.1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桶(袋)包装,包装要清洁,干净,不得渗漏。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要牢固,字体要清晰。

7.1运输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运输时要严防雨淋,日晒,不得露天堆放。

7.2贮存

常温下贮存于干燥通风的仓库,严禁重压,堆高不超过3层且不超过2米,并注意防晒,防雨,防潮。在符合规定的运输与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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